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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枫桥经验” 与检察听证在诉源治理中的深度融合(作者:韩文朝 杨光)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17 浏览次数:127

摘要: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社会治理中积累的宝贵经验,是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社会问题诉源治理的行动指南。检察机关融合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运用检察听证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追根诉源,将隐患消灭于萌芽。不仅可以避免问题扩大化,防止矛盾激化,还可以推动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枫桥经验,检察听证,诉源治理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深耕细作、持续发力。运用检察听证加强诉源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的社会路径和现实需要。通过检察官对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以法治温情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此,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听证融合新时代“枫桥经验”,针对人民群众关注案件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追根诉源,实现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司法民主、和谐司法和保障人权等重要价值,将隐患消灭于萌芽,是检察机关增进群众幸福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佳路径。

检察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各方代表根据案件情况,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和释法说理。召开检察听证会,是为了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落实普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发挥检察听证的功能寄予厚望,并予以强力推动。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标志着检察听证将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的中心。至此,检察听证上升为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制度性要求。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听证在诉源治理中的内在联系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我党在长期进行基层社会治理中积累的人民智慧和法治经验,其思想内涵与检察机关运用法治经验和司法理念参与社会治理的初衷相辅相成。诉源治理最大的特点在于聚焦矛盾的中心点,通过在源头上对突出的矛盾进行风险管控,避免矛盾升级,遏制了矛盾的蔓延和扩散,减少诉讼增量。简言之,诉源治理就是在矛盾纠纷处于可控状态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联合党委、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等共同发力开展集中治理,及时消灭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构建多元治理的管理格局。运用“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检察听证作为公开办案的重要方式,集咨询、论证、群众参与于一体,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以“兼听”避免“偏信”,促进检察官更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正,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信访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坚持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摆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突出位置,以上门听证、简易听证等多种模式,将矛盾摆在桌面上,将纠结的想法说出来,各方代表充分探讨、深入交流,形成一致意见,达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实现‘隐患消灭于萌芽,矛盾化解在前头,影响降到最低点’”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新时代新需要新任务,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听证破聚焦社会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化解新型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综合化水平,在治理格局、治理效果、治理意义上与新时代“枫桥经验”一脉相承。

(一)在治理格局上,以增强法治供给,提升司法质效为抓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新时代的矛盾纠纷逐渐呈现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面对日益复杂的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上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对复杂矛盾进行深刻剖析,选取最佳方法,实现社会治理的最大值。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基层群众反映诉求渠道,防止长时间搁置矛盾,导致矛盾激化矛盾激化,实现问题就地解决。在治理格局上,检察机关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运用检察听证参与社会诉源治理,针对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进行细致地分析,逐项解剖,找到症结所在,运用集体智慧结合法治精神将问题有效解决,实现社会效益和法治效益最大附加值。这是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下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增强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也是检察机关做好民心工程的第一步。检察听证不仅仅是对群众进行释法说理,更突出对群众诉求的“解决”,是检察机关通过在工作上的自我加码,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的现实路径,旨在第一时间直面群众诉求的最核心问题展开听证,就群众的“心结”进行解惑释法,及时回应群众最迫切的需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让群众在获取结论之前就能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专业和诚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检察听证工作中有更加充实的获得感,有更加真切的满足感。

(二)在治理效果上,强调定分止争,减少矛盾上行

如今,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发展的冲刺阶段,各种新兴事物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矛盾不断激增,当前的法治体系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上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检察听证制度将问题摆在明面上,将矛盾置于最前端,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将心结解开,将难处说出来,满足人民群众更加紧迫的现实需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最大值。检察机关基于此,检察听证,可以将案件中所有的矛盾点都呈现出来,为各方当事人搭建深入接触了解,充分消除矛盾纠纷的平台。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亲身经历、听取案件的全部办理过程,可以有效消除猜疑、不解和怨气,从而为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检察机关举行听证,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这使得听证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和开放性。通过第三方主体的参与,借助第三方对案件的评议和释法说理,可以将当事人拉回到理性的轨道上,促使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合理的评估,进而更容易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从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检察听证制度将将听证会摆在家门口,将矛盾化解在最前沿,通过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各种纠纷,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法治为人民群众带来的巨大实惠,实现案结事了。这不仅是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智慧、法治思维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路径,也是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理的最佳方案,更是“人民至上”的生动实践。

(三)在治理意义上,有利于实现司法价值与社会意义

检察听证增强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人民群众对检验检察机关担当作为的一次“摸底”,这就从实际上倒逼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依法,公平公正,推动检察官时刻将精细化办案要求落实到每个案件中,提升检察工作的质效。

1.有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与表达权

固有的闭门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杜绝机械办案、“一办了之”更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理念的重塑。因此,通过公开听证可以将问题摆在明面上,将事理说清楚,使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充分表达意见、提出诉求,是对当事人“诉权”的有效保障。

2.有利于公众实现参与权与监督权

听证的公开性是此项工作的首要特征,公开即意味着面向社会与群众。组织公开听证时,除了常规的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外,也会邀请社区、村屯代表、干部参加,各方代表针对案件的矛盾点、症结进行充分论证,承办人就所提问题进行答辩,化解群众的心结。同时,听证员积极建言献策,优化检察听证工作路径,提升工作效能,充分体现了公众对案件审查的积极参与和有效监督。

3.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当下,司法公信力不高仍然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项难题,虽然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使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认可度大幅提升,但因司法工作自身的封闭性,其对于人民群众还是神秘的。检察听证能够让群众真正参与,真实体会、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和对整个司法环境的满意程度。

二、检察听证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内外动力不足

一是承办检察官还习惯于原有的审查办案方式,没有认识到听证对办理案件的重要意义,认为听证是给自己找麻烦,是办理案件的累赘,适用听证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有的案件中,案件本身需要组织听证,甚至案件当事人也申请听证,但是检察机关却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举行听证;而当事人则长期不断上访、投诉,被投诉的检察官和检察院压力巨大、疲于应对。二是存在着为听证而听证的问题,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听证的主要功能大多是完成目标考核任务,而不是真正为老百姓着想,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有的案件中,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争议,但检察机关为了形式上满足听证要求,不惜耗费很大精力去组织听证,完全变成了“听证秀”。这无疑增加了承办人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性价比”较低,从而导致案件听证适用率偏低。三是“投入产出不成正比”,即检察机关投入了巨大成本组织听证,获得的听证意见却未能发挥应有的吸纳不满、集思广益、优化决策等功能,导致无论是作为听证组织者的检察院还是作为听证参与者的利益各方,都没有积极性。

(二)听证员选任机制不完善

检察听证工作邀请听证员参与,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无利益相关第三方的介入,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然而司法实务中,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听证员选任机制,致使听证员制度的效用发挥受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只是对听证人员遴选听证人员的标准比较单一,一定程度上导致听证人员知识结构的片面化。在当前开展检察听证的工作中,没有对听证人员具体的学历、职业、以及法律工作经验等进行细化,以至于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以参与检察听证。但从基层检察听证的实践来看,听证员主要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律师,普通民众难以参与到听证中来。除此之外,即使普通群众有条件参与检察听证工作,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了解,导致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发生误解。甚至只能根据自己的朴素的价值观去判断决定的好坏,更无法提出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导致发挥听证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不甚理想。

在检察工作中,业务部门对听证员的选择上存在脱钩状态。在检察机关内部,为避免检察听证工作存在徇私枉法倾向,召开听证会之前,由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平台进行随机抽选,导致听证员在选择上不如人意,缺乏针对性。如刑事检察部门听证时,需要提前预约,由案件管理部门确定听证员,对于选择哪些听证员参加听证,承办部门并没有决定权,案件管理部门也没有决定权。这就会导致参加听证的听证员可能会无法满足刑事检察听证的需求。比如刑事检察部门听证的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需要的是具备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听证员,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帮助检察机关发现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案件管理部门选任的听证员中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就无法实现借助“外脑”达到精准监督的目的。

(三)信息化手段不能满足检察听证发展需要

当前的信息化手段相对于检察听证工作来说发展较缓慢,无法适应当前检察听证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不充分,只是在线下开展听证工作,工作结束后机械性将相关资料上传系统内。如果检察听证系统可以进行视频连接、同步录入等功能,就能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并且可以克服疫情等特殊时间节点的局限性,提高工作质效。

三、检察听证实务中的优化路径

(一)内外加压,提升检察听证的刚性

首先是检察听证制度法律位阶很低,目前仅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还未上升为法律。要想提升听证义务的刚性,首先就必须提升检察听证制度的法律位阶,使检察听证成为《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需要明确检察听证的案件适用范围,明确“应听尽听”的原则,更主要的是明确“应听”的法定条件,使得检察听证成为检察机关无可卸责的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还应明确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的权利及其救济措施,形成对检察机关拒绝听证的外在约束。

另一方面,从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绩效考核上,也要把检察听证的开展情况、听证适用的准确程度、听证效果的优劣等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关键是要将检察听证的质量标准进行量化,使得此项工作的可操作性能够得以提升,从而增加开展听证的外部压力。

(二)建立完善的听证员人才库

1.建立完善的听证员人才库。

针对以往听证人员结构单一,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司法局、社会团体、民间调解组织等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对接,建立听证员推荐选任机制,由各单位推荐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听证员,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心理咨询师、退休检察官和法官等人员共同组成“听证员人才库”,逐步完善听证员结构,充实听证力量。通过建立常态稳定的听证员队伍,既能保证听证人员的中立性,又能扩大听证人员从业领域的广泛性,有助于应对复杂的群众信访诉求,提升检察听证的质效。

2.选任听证员应当听取承办部门的意见

举行听证是为了解决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在选任听证员时必须听取承办部门的意见,确保选任的听证员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的主要目的,提出选择听证员的标准,供案件管理部门在选择听证员时参考。这样选出来的听证员,可以避免因不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而无法作出科学、准确、独立的判断,从而更好地实现听证的目的,提高听证的效果。

3.突出信息化手段,探索网上“云听证”

随着科技发展,各种智慧平台层出不穷,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方式办理信访化解矛盾,已经不能满足群众对便捷生活的需要,尤其是当前我国还面临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问题。为此,将信息化手段应用于简易公开听证非常必要,尝试探索充分利用视频接访平台、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听证、网上答复的办理模式,通过数据“线对线”来实现群众“面对面”的息诉效果。同时针对听证员不能及时赶到的问题,可以采取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当场邀请听证员参与听证,不受地域限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应听证即听证”。

四、结语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如今,新型矛盾逐渐涌现,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增长态势,人民群众对溯源治理的成效有了更高的期待,以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升检察听证工作质效是大数据时代发展下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数字检察高质量发展美好地憧憬和向往。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听证融合新时代“枫桥经验”,针对人民群众关注案件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追根诉源,实现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司法民主、和谐司法和保障人权等重要价值,将隐患消灭于萌芽,不仅新时代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幸福中国、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做好检察听证工作,广泛邀请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从诉源治理入手,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检察工作实效,推进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个角落。(韩文朝,女,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光,男,肇源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参 考 文 献

[1] 强化检察听证,助推诉源治理,宋能君,李宝建,检察日报[P],2022年9月16日

[2] 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钟政,王文佼,陈焕友,中国检察官[D],2021年3月第5期:70-73页

[3]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发挥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关键作用[N].人民日报,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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