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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法学会运行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5:26 浏览次数:88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肇源县法学会(以下简称“县法学会”)职能,规范县法学会工作程序,保证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结合县法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法学会领导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县法学会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县法学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请示重大问题;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县法学会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副会长的分工,检查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会长的分工处理县法学会的有关工作,对会长负责。专职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市法学会以及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的工作事项;

(四)制定县法学会工作制度;

(五)讨论、决定县法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理论调研课题实施计划、理事会成员增免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县法学会或专业研究会、研究基地有关工作事项;

(七)研究法学会人事安排;

(八)其他需要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应按《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议、1次常务理事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长会议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会议。

第八条 召开会长会议,应于三日前向会长会议成员发出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事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有关材料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处负责准备,并提前送交会长、常务副会长及有关与会人员。

第九条 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长会议成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长请假。

第十条 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事项应由会长会议参加人员进行讨论和审议,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时,必须由有关单位向县法学会提出书面请示,按照程序报送会长,由会长召开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秘书长以书面形式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以便存档、备查和督办。

第十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涉秘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会长会议另行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县法学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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