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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法学会换届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5:59 浏览次数:96

为规范肇源县法学会换届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按《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一、县法学会第一届领导机构由县法学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本届法学会领导机构由10人组成,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 1人,专职副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会长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会长由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担任,专职副会长由县委组织部任命,领导机构其他成员由会长提名,提请会员大会表决;

三、选举领导机构和会员采用政法各单位提名,会员大会现场举手表决方式,因事因病请假的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四、政法各单位需对拟提名会员进行政审,通过后组织拟提名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经秘书处审核;

五、召开会员大会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赞成,也可以反对;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

六、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必须超过所有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七、候选人获得过会员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时,方得当选;

八、会员另行推荐人选必须获半数以上提名方可进入选举程序;

九、需新增会员或调整会员时,由领导机构召开会议决定;

十、选举结果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改本办法,需由会长提议,经会员大会全票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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